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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怎樣才能拿到離職證明呢

離職員工怎樣才能拿到離職證明呢

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允許公民或企業從事一些特定的事項,而這些事項也就是行政許可事項。通常,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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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離職員工如何拿到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由此可見,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企業不跟勞動者續簽合同,原則上企業都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但有一個例外,就是當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這就是說,要把你不和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分情況來對待。如果是單位降低了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你不和單位續簽”與“單位不和你續簽”是一樣的結果,單位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了原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而是你主動不和單位續簽勞動合同,那單位就不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了。  經濟補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進行計算,其內容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被公司裁員了,可以獲得怎樣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濟補償。”所以勞動者在被企業裁員後,要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就必須要準確地計算出在企業工作的時間。  如果你在這家企業工作的時間是2年不滿6個月,你應該得到2個半月工資的賠償,如果是2年整6個月或者2年6個月以上,你應該得到3個月工資的賠償。不過,如果你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那麼企業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另外,企業如果要裁員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否則除了上面我們提到的賠償外,企業還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