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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解除勞動關係通知的內容

現如今公司員工的流動性越來越大,在員工打算離開單位或者單位準備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就涉及到了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很多員工不知道離職證明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之間有什麼區別?二者都有什麼作用?下面小編為您簡單介紹一下。

離職證明解除勞動關係通知的內容

一、離職證明與解除勞動關係通知的區別

1、出具的主體不同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2、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法相關規定 

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離職證明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二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離職證明是員工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是單位提供的,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過程中因為保險以及賠償金等很容易發生爭議,在發生爭議時我們可以協商解決,在解決不了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對違反規定的員工或單位進行處罰,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州律師。

標籤:勞動 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