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資訊公開不完整處理規定是什麼?

雖然現在國家對各地政府資訊的管理是非常嚴格並且要求所有政府都能夠按照規定滿足公民的知悉需求,但是也的確有的政府會為了讓自己的業績情況不受損或者為了讓公民能夠相信自己而故意將部分的資訊隱瞞,那麼,資訊公開不完整處理規定是什麼?

資訊公開不完整處理規定是什麼?

一、資訊公開不完整處理規定是什麼?

第一條 為規範資訊澄清行為,防止虛假或不完整資訊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安徽省澄清虛假或不完整資訊工作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虛假或不完整資訊,是指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並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資訊。

第三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根據政府資訊“誰製作、誰公開,誰儲存、誰公開”的要求,按照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責任落實的原則,履行澄清虛假或不完整資訊義務。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資訊公開工作機構承擔本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資訊工作的具體事務。 市政府辦公室承擔市政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資訊工作的具體事務。

第四條 市和縣區政府資訊公開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虛假或不完整資訊澄清工作。各級公安、廣電、通訊以及新聞、網際網路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對各種媒體資訊釋出行為的監督管理,積極配合做好虛假或不完整資訊澄清工作。

第五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資訊蒐集機制。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該暢通公眾反映渠道,及時發現疑似虛假或不完整資訊,並做好前期處置工作。必要時,應該協調公安、廣電、通訊以及新聞、網際網路管理等部門依法採取措施,控制虛假或不完整資訊繼續傳播。

第六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資訊評估機制。發現或收到疑似虛假或不完整資訊,應該立即進行評估。需要本單位澄清的,按照準確信息擬訂澄清資訊及釋出方式;不屬於本單位澄清範圍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七條 建立澄清虛假或不完整資訊審批制度。 以市政府名義澄清的,須經市政府批准。 以市政府工作部門名義澄清的,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政府批准。 以縣區政府名義澄清的,須經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准;涉及市政府部門職責和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政府批准。 以公共企事業單位名義澄清的,須經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准;需上一級批准的,按照相關規定和審批許可權履行報批手續。

第八條 規範澄清虛假或不完整資訊渠道。澄清資訊應通過入口網站或政府資訊公開網站對外發布;同時,根據需要選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等其他方式釋出,必要時,經批准可以召開新聞釋出會。

第九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資訊處置機制。對確認的虛假或不完整資訊,應該迅速協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採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過網際網路傳播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資訊的,應迅速協調網際網路管理、公安、資訊化等部門,明確需要採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二)通過廣播、電視傳播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資訊的,應迅速協調新聞、廣電等行業主管部門,明確需要採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三)通過報刊傳播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資訊的,應迅速協調新聞行業主管部門,明確需要採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四)通過手機簡訊傳播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資訊的,應迅速協調公安、通訊部門及相關通訊企業,明確需要採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第十條 突發公共事件資訊釋出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淮南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要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刊載有關澄清內容,不得傳播、炒作虛假或不完整資訊。

第十二條 未及時履行澄清、協助澄清虛假或不完整資訊職責的單位或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等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傳播、散佈虛假或不完整資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市各行政機關根據本細則制定本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資訊具體制度。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通訊、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細則,制定本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資訊具體制度。

政府能夠得到老百姓的認可首先就是必須做到誠信並且能夠切實為老百姓辦事而不是為了面子而只是將有利的資訊公示而將那些不好的資訊向公民隱瞞,這是法律不允許甚至會因此而處罰政府負責人的。

標籤: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