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公開復義是什麼意思?
一、資訊公開復義是什麼意思?
政府資訊公開是行政行為之一,公民對政府資訊公開決定不服時,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要求行政機關依法公開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政府資訊公開的範圍
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管理規範和發展計劃方面
1.市政府規章、各政府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檔案;
2.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3.城市總體規劃、其他各類都市計畫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
2.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案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
2.政府集中採購專案的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採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3.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以及審計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
2.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式、結果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資訊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許可權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應當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綜上所述,資訊公開復義是一種資訊公開矛盾的一種方式,只有當人們對當前的資訊公開存在異議時,可以提出意見,相關部門就會複審異議,對其說法進行決策,從而重新制定正確的資訊公開內容。因此,這是人們參與政府資訊公開網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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