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主要方式,如何行使
宅基地這個概念對於普通人來說可能都不是那麼瞭解,其實很簡單,宅基地就是集體分給集體中農民的用於建造自己使用的房屋的土地,當然農民只有這塊土地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另外取得宅基地是無償的,不需要支付費用。那麼宅基地如何取得呢?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主要方式是怎麼樣的。本站的小編通過以下兩點來對該問題有一個瞭解。
一、宅基地的取得方式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先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同意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公佈期滿無異議的,經村委會審查後,由所在地國土資源中心所實地勘查,簽出查勘意見和稽核意見,再報鄉鎮(場)人民政府稽核後,報縣國土資源局稽核和縣人民政府審批。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經批准的宅基地,兩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檔案失效。
二、宅基地的行使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的滅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相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12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44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國務院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井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有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稽核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以上就是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主要方式的相關內容,關於宅基地使用權必須是本村村民或者將要成為本村村民的人才可以去申請的,如果其他人申請宅基地使用權一定是一個侵權行為,當地的政府也不會允許有關人員進行宅基地的外賣工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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