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門後法院要求強拆怎麼辦?
一、改門後法院要求強拆怎麼辦?
如果法院判強拆是需要執行判決決議,或者提出上訴和申訴處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另外,簽訂《房屋拆遷協議》後,按照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要求履行合同進行拆遷的,當事人應當履行其義務,所以拆遷協議也是作為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的。
二、申請執行部門
(一)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沒有明確的履行相關權利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二)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三、強制拆遷程式
(一)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二)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三)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四)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五)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綜合上面所說的,強拆是必須要由法院下達了拆遷的檔案才能實施,如果是合法的強拆對於被拆遷方一定要選擇及時的處理,如果對下達的結果有任何不服的,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有證據一定可以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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