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屬於無形資產還是固定資產
一、土地使用權屬於無形資產還是固定資產?
土地使用權一般情況下是按照無形資產核算,按固定資產核算的情況就是,企業外購建築物的時候,正常情況下是應該以合理的方法把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分為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核算,但是如果難以合理分配,就全部計入固定資產。
另外,在房地產開發企業還可能將土地使用權計入所建造房屋建築物的成本,作為存貨來核算。
土地使用權一般是單獨做為無形資產,除非改變使用用途用於出租,或增值目的時,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有些國有土地單獨估價入賬的特殊處理如固定資產。
隨同房產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含在房產價值中,如固定資產。但該土地使用權可以單獨評估。
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有哪些規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都市計畫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都市計畫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都市計畫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綜上所述,國家法律制度有沒有規定土地使用權必須要計入無形資產,事實上企業還可以把土地使用權計入建造房屋的成本。按照存貨進行核算,企業對土地使用權的利用方式不同,在記賬問題上也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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