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林地時先行佔用再補徵地批覆是否合法?
一、徵收林地時先行佔用再補徵地批覆是否合法?
依據佔用徵用林地稽核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徵收林地的首先要提出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申請,經批准後才能實施徵收,所以先佔用再被徵收批覆是違法的。
《佔用徵用林地稽核審批管理辦法》
第三條用地單位需要佔用、徵用林地或者需要臨時佔用林地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申請;需要佔用或者臨時佔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林地,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提出佔用林地申請。
第四條 用地單位申請佔用、徵用林地或者臨時佔用林地,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專案批准檔案;
(二)被佔用或者被徵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三)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專案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四)與被佔用或者被徵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寞補助協議(臨時佔用林地安置補助費除外)。
森林經營單位申請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佔用林地的,應當提供前款(一)、(二)項規定的材料。
第五條 建設工程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稽核許可權,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佔用林地首先需要向縣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通過後才能徵地;如果佔用的徵地是屬於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就需要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先行徵收林地再補批覆檔案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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