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年限續費規定有哪些主要的內容?
為了更好的對國家土地資源的管控,國家對相應的土地的使用規定了一定的使用年限,現在不少土地將近最高使用期限,不少人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其實國家對於這一問題是做了相關的規定的,下面給大家講一講土地使用權年限續費規定有哪些主要的內容?
一、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1、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2、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
3、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4、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
5、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6、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
7、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
8、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9、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1、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
2、《物權法》出臺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
3、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正如大家所瞭解的一樣,土地使用年限的界定是需要區分不同用途的土地的,也就是說不同型別的土地,最高的土地使用年限也是不一樣的,而大家所熟悉的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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