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歸屬糾紛的處罰方法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歸屬糾紛的處罰方法有哪些?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從維護爭議雙方共同利益出發,在調處土地權屬糾紛過程中,以現行法律法規及《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為依據,嚴格按照受理、調查、調解、處理等程式,及時化解矛盾,將矛盾解決在基層,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新農村。
1.協商。爭議雙方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事實求是、互諒互讓、公正合理、自覺自願”原則平等協商,解決權屬爭議。
2.調解。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調解。村級組織之間的爭議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村民個人之間、村民個人與村級組織或單位之間的爭議,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請求的事項和理由、有關證據。
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受理後進行調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
3.行政處理。調解不成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4.救濟。當事人不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書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或在30日內提出行政訴訟。
二、法律依據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委託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寫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產生土地使用權歸屬糾紛時,應當首先由雙方進行協商來進行處理,如果就有關情況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可以直接認定。但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歸屬糾紛時,如果雙方不能心平氣和的處理,是很難達成一致的,那麼就只能通過行政方法進行處理,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對土地歸屬進行準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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