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程式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取得之後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或著諸如贈與、繼承、賣買等方式引起的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土地使用權變更依法需要辦理相關轉讓登記,因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登記為要件。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程式是什麼?詳情參考下文。
一、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概念
土地使用權變更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初始登記後發生的變更。
二、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型別
土地使用權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a.國有土地劃撥、集體土地內部劃撥;b.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c.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d.因土地交換、機構調整、企業兼併等原因引起;e.因宗地合併或分立引起;f.因處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等。
三、土地使用權變更程式
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規定,改變土地用途應依循以下程式
1、取得出讓方和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變,將直接引起土地出讓最高年限的改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變化。同時,土地用途的改變,必然發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化。因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都規定了土地用途的改變必須取得出讓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都市計畫的重要內容之一,改變後的土地用途必須符合都市計畫的要求。因此,改變土地用途亦應取得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變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取得出讓人和城市[2]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之後,應由出讓人和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的變更首先需要取得出讓方或著劃撥方,也就是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然後雙方需要簽訂轉讓合同或著是贈與合同之類的相關檔案,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然後按照國土部門的要求準備材料,辦理相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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