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被侵權訴訟要注意什麼
生活當中因為土地使用權而引發的糾紛案例也比較多,有很多人都是因為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對他人非法侵犯,如果行為人在經過告誡以後仍然不停止侵權的話,肯定也不會有人任由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被他人侵佔的。但是在遞交土地使用權侵權的訴訟狀的時候應該要知道土地使用權被侵權訴訟要注意什麼?
一、土地使用權被侵權訴訟要注意什麼?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起訴狀”;
2、原被告的基本情況;
3、案由: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4、訴訟請求:出讓人提起訴訟的,受讓人未按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的,請求判令受讓人支付違約金;受讓人提起訴訟的:由於出讓人的過失而產生受讓人對該地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土地使用權期限未給予相應拖延的,請求判令出讓人相應拖延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或賠償損失;受讓人支付定金後,出讓人單方解除合同的,請求判令出讓人雙倍返還定金。
5、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及約定內容。合同變更或解除的協議。合同履行的情況。被告未合格履行義務的事實。依法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6、寫明向法院提供證據的名稱、件數或證據線索,並寫明證據來源。
7、寫明起訴狀致送的法院名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寫明起訴時間。
二、土地使用權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此,綜上法條所述,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財產糾紛處理的方法是很明確的,總結一下為:
(一)協商解決。即由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爭議雙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爭議的土地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簽定書面協議,並送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調解解決。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向當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先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調解人員署名並加蓋調解機關的印章。
(三)政府處理解決。當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但在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四)行政複議解決。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在性質上屬於土地確權行為,即屬於政府的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所以,如果當事人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通過複議方式解決爭議。
(五)行政訴訟解決。如果當事人對有關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由於行政複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式,所以,當事人如果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也可以不經行政複議程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實當中關鍵的內容就是土地使用權被侵權的事實和相關理由,而且最好能在訴訟狀當中明確土地被侵犯的相關證據,一般土地使用權被侵權的訴訟請求當中肯定是要求當事人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的。不過如果侵權事件能夠協商解決的話肯定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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