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拆遷糾紛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發生拆遷糾紛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拆遷有糾紛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相關處理結果不滿的話可以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向有關部門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正常情況下一般是在知道決定的時候開始算起的60天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的話原則上是不能再申請的,不過也要看實際情況。
如果當事人不履行拆遷補償協議的,則可以申請複議,但是申請行政複議是否成功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如果對行政複議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執行協議書的內容進行強制執行。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二、行政複議機關有哪些?
(一)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如果是行政機關和被拆遷的行政相對人之間產生的拆遷糾紛,此時不僅僅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處理,還可以由行政相對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要注意法定的複議期限和起訴期限,起訴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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