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超過六個月,就無法訴訟了?其實並不是你想象的那樣
很多被拆遷人,在遭遇強拆後,優先選擇的方式可能會是協商,舉報等。但行政訴訟的時效卻是有限的。我們都知道,強制拆除超過六個月,就超出了法定起訴期限,法院通常是不會立案的。今天愛土拆遷律師要告訴你,並不都是這樣!
今天愛土拆遷律師團為各位被拆遷人送上乾貨,關於房屋強制拆除超過六個月後,還能進行訴訟的情形和方法,大家千萬不要錯過。
如何計算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您知道嗎?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放到實際的強拆事件中來看,起算點,應該是從被拆遷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強拆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怎麼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呢?強拆發生之時就在現場,或者當地新聞大力報道過的,可以認定為知道或應當知道。
一般來說,對強拆之事知情後應當及時的提起訴訟,超過六個月的,法院就不再受理了。
那如果確實已經過了六個月,還有辦法挽救一下嗎?
強制拆除超過了六個月,你再去起訴,法院通常不予立案了
我們假設一種情景。被拆遷人於一八年一月份時遭遇強拆,二月份得知房屋已被強拆的事實,直到十月份才去法院起訴,卻被告知已過六個月,不予受理。
我們假設被拆遷人已經在二月份就得知了房屋被強拆的事實,從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來看,二月份就該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那麼到八月的時候,起訴期限就到了。假如你十月份才去起訴的話,那麼法院就不予立案了。您就很難再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了。
那如何做才能讓法院給你立案呢?
首先及時報警,存留報警記錄,作為後期維權的證據
前面我們已經說了,行政訴訟期限,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即使我們知道強拆的發生,但我們可以說我們並不知道當初到底是何人來實施了強拆行為。
所以這時候,我們要先報警,讓警方立案,幫我們調查,當初的強拆,到底是誰來實施的。調查結果出來後,我們才算對強拆的事實有了個真實全面的瞭解。包括誰來拆房,是否違法。
其次,根據調查結果來倒推確認拆遷方的強制拆除行為,從而提起訴訟
報警後,如果警方進行了調查,並出具了調查結果,證實當初確實是徵收方來強拆了我們的房屋的。
那麼從我們收到調查報告的那一刻起,才算是真正知道了強拆的發生,以及強拆是何人實施的,才有充分的理由去走法律途徑維權。那麼從這一刻起,才能開始計算六個月的訴訟時效,法院也沒有理由再以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為由不受理我們的訴訟。
如果警方不予立案,或者說即使調查了,卻不願意給出個調查結果,來證明當初的強拆行為是拆遷方所為的,那我們可以直接針對公安機關的行政不作為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
公安機關內部有一套自己的考核機制,他們也沒有理由用自己的工作考核指標為代價,來包庇拆遷方的強拆行為。所以公安機關遲早會頂不住壓力出具調查結果。
那麼什麼時候出調查結果了,我們就從什麼時候得知強拆為何人所為,才開始實際計算六個月的訴訟時效。
關鍵建議:遭遇違法拆遷後不要拖時間,儘量在法定的起訴期限內維權。
上面告訴給大家的房屋拆除超過六個月的維權策略,是最後的挽救措施,也是迫不得已的行為。咱們拆遷戶儘量不要讓自己處於這種“瀕臨維權絕境”的不利情況。因為這種維權方式實屬下策。
一方面是取證難。這裡的取證難分兩種情況。
一是強拆時,拆遷方通常會用執法記錄儀記錄下拆除過程,如果此時的錄影中,直接拍攝了被拆遷人在場的情形,那就很難證明我們對強拆之事毫不知情,也就無法再通過報警查明強拆行為的方式來挽回訴訟時效了。
二是,假如房屋拆除時間過去太久,即使執法記錄儀中沒有記錄的,我們在收集證據、舉證方面的難度也會特別大。如果在難度大的情況下還盲目的維權,勝算不敢保證不說,可能還會白白的支出維權費用,付出和回報並不成正比。花了錢不起作用,這種維權也不是太必要。
所以愛土拆遷律師在這裡提醒大家,不管用什麼方式來挽救,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畢竟是有限的。如果您真的遇到了強拆,不要猶豫,不要拖延,及時的提起訴訟,捍衛自己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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