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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住著住著,突然被告知是“違建”,被拆了還沒有補償?

房屋住著住著,突然被告知是“違建”,被拆了還沒有補償?

導讀:在房屋徵收的過程中,有的被徵收人可能會被告知自己正在住的房屋是違建,需要被強制拆除。

在這種情況下,被徵收人一般都會覺得自己已經住了幾十年的房子突然變成了違建而摸不著頭腦。

但是,在搞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後,房子已經被強拆了,“居無定所”的被徵收人也只能站在“廢墟”上哭。

今天,我就跟大家說說,房屋被認定為違建後。怎樣才可以“扭轉乾坤”?

違建是如何認定的:

被徵收人在房屋被認定為違建後通過上網查詢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通過諮詢律師後發現,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基本都會被認定為違建。

但是,在這裡我要提醒各位被徵收人不可以通過是否具有相應的證件或行政機關的違建認定檔案來作為判斷房屋是否是違建的唯一標準。因為,我們即使沒有上述的證件還可以根據相關部門的用地批覆或者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聯審批稽核意見書》進行證明。

換句話說就是無證房屋不一定是違建。

住了好幾十年的老房子是違建嗎?住了幾十年的房子是不是違建?可以通過2016年自然資源部下發的《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或者2011年有關機關下發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認定。

在上述法律法規中,農村宅基地範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後當地規定面積標準,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面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確權登記。

而國有土地房屋則應該以市、縣級行政機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作為標準。

被認定的“違建”房屋剛剛被拆,如何維護利益?如果您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後被強制拆除了,首先應該通過資訊公開申請來獲得自己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然後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手段維護利益,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您應該在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那天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訴訟則是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其實我認為相關部門釋出的任何法律都不是最終的目的,僅僅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的手段而已。

當然行政處罰同樣也不是最終目的,也是為了違法現象的糾正、被侵害的社會關係得到恢復。

如果為了罰而去罰的話,必然會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況且,上級部門也曾三令五申,提倡文明執法。

律師提醒您注意的是:當您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後不要摸不著頭腦,因為行政機關認定為違建是有原因的,我們可以通過該“原因”來尋找推翻違建認定的方法。

另外,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是國家賦予我們維護自身利益不被侵犯的權利。

如果您正在面臨相同的問題,請儘快依法進行維護利益,必要時請律師介入提供幫助,這裡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請律師的時機也很重要,錯過了最佳的時機很有可能造成無力迴天的情況發生,所以廣大的被徵收人一定要對自己的房屋住宅有很全面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