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豐區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廣豐區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1、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地區的土地被徵收,被徵收方可以獲得的補償金可能為幾十萬元。
《江西省徵收土地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徵收土地補償標準,但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公佈的區片綜合地價。
第二十四條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徵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同地同權的要求,參照宗地地價評估的價格確定補償標準。
2、徵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
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結合當地土地利用現狀,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二、宅基地被徵收,可以再次獲得宅基地嗎?
1、宅基地被徵收,可能會再次獲得宅基地。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對其住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貨幣補償,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依法確定的原宅基地面積超過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積的,應當對超過的宅基地面積部分給予合理補償。
2、提供安置房補償的,安置房的面積不得少於依法確定的原房屋面積,但不得超過規定的每戶最高安置面積。
依法確定的原房屋面積超過戶最高安置面積的,對超出部分應當給予合理貨幣補償。戶最高安置面積標準和具體安置補償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三、被拆遷方可以獲得安置費嗎?
1、被拆遷方不一定可以獲得安置費。
(1)對選擇宅基地或者安置房安置的,應當約定過渡期。在過渡期限內,被徵地農民自行安排臨時住處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提供臨時週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但所提供的臨時週轉用房的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均住房面積,並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有關建築設施配套要求。
(2)因當地人民政府的責任延長過渡期的,對自行安排臨時住處的被徵地農民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於1.5倍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使用週轉房的被徵地農民除繼續提供週轉用房外,還應當另行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2、對可以移植的成片苗木、花草等多年生經濟植物,支付移植費;移植費超過植物價格或者不能移植的,作價收購。
(1)植物價格、移植費可以聘請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確定。
(2)涉及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遷移、改建或者支付遷移費、改建費、補償費等。
(3)被徵收土地上存在與經濟建設和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水源、渠道、涵閘、管道和道路等設施的,不得擅自阻斷或者損壞;發生阻斷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加以修復或者建設相應的工程設施;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4)被徵收土地上的墳墓安置,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廣豐區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制定的時候,必須要遵守江西省徵地補償政策的規定。標準制定後,如果已經被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批准了,那麼需要採取適宜的方式進行公佈。通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線上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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