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為拆遷戶撐腰:不知道房屋被誰強拆了,市縣政府來擔責!
徵地拆遷補償不合理,很多被徵收人不會輕易讓步簽字。但你不要認為徵收方會就此罷休,幾輪談判下來,拆遷戶還不籤協議,工作人員也會失去耐心。這時候,趁你不在家,或者選一個夜晚,讓一些不明人士把你的房屋偷偷拆掉,你的補償該找誰要?你問拆遷辦,人家說他沒幹過,根本不知道有這回事兒。手裡沒證據,還能起訴拆遷方嗎,這補償能討回來嗎?這是此前一些拆遷戶的真實困境。
下面這則最高法判例,能為這樣的拆遷戶解決困境。咱們可以將該案的裁判宗旨總結為一句話:不知道房屋被誰強拆了,市縣政府來擔責!
接下來,拆遷律師團帶大家來看看這個案例,併為類似遭遇的拆遷戶提供維權策略。
不明身份的人上門強拆,徵收方推辭自己不知情
程先生家的房屋因為舊城改造被納入徵收範圍。2018年6月區政府釋出了徵收公告,其後當地政府多次到程先生家裡談判,程先生覺得徵收方給的補償太低,沒有簽訂補償協議。談判不成,徵收方開始威脅程先生,不盡快簽訂協議就強拆他家的房屋。
程先生之前諮詢律師瞭解過,徵收方下發補償決定書後6個月被拆遷人不拆除也不起訴的,徵收方才能申請法院強拆,現在補償決定都還沒有發,程先生就沒有把徵收方的威脅放在心上。
結果沒過幾天,一群不明身份的人,穿著便服,直接開著挖掘機到程先生家裡強拆了他們家的房屋。程先生覺得很氣憤,找徵收方理論,徵收方說自己不知情,讓程先生自己去找拆他房的人。程先生清楚這就是徵收方的授意,就是他們主導的,可是自己手裡又沒什麼證據,難道房子就白白被拆了嗎?
最高法:
徵收期間被強拆,首先由徵收方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審理了一個案件:浙江許某的房屋在與徵收方未就補償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被徵收方找的建築公司強拆,徵收方的解釋是許某的房屋是建築公司誤拆,不是出於他們的授意,自己不承擔責任。
最高法審理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舉證證明房屋確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相關民事主體違法強拆的,則應推定強制拆除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委託實施,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為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主體,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雖然本案強拆房屋的行為是直接由建築公司實施的,但房屋被強制拆除是在政府作為徵收主體進行徵收過程中發生的。房屋被拆除前,徵收方已經發布房屋徵收公告,將該房屋納入徵收範圍。
對於房屋徵收過程中發生的合法房屋被強制拆除行為,首先應推定徵收主體及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並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律師分析:
最高法判例對類似強拆偷拆案件具有指導意義,拆遷戶可依法維權
雖然最高法的判例不同於國家法律,但作為我們國家最高一級的司法機關做出的檔案,它對我們法官在審理案件做出判決時有較強的指導價值。同時,也指明在遇到徵收方違法強拆時,如何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確認證明責任的主體。我們可以明確“房屋徵收過程中,不知道誰強拆了我們的房屋,徵收方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遇到徵地拆遷,只要是徵收方不合法的徵收我們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不要因為不知道如何救濟而放棄自己的權利。還是那句話,遇到暴力強拆嚴禁以暴制暴,在保障自己家人安全的情況下,拍照錄影取證。自己沒有及時收集到強拆證據也不要著急,高院的判例告訴我們,還是可以走法律途徑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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