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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嗎?

村委會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嗎?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一般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同有關部門來擬訂,但現實中也存在一些經村民會議討論制定補償方案的情形。

那麼這些經村民會議制定的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個別村民對依據該補償方案簽訂的補償協議不滿意想維權又該去告誰?村委會還是當地政府?

案例介紹

李女士的父親在某村擁有一處宅基地,李女士的戶口也登記在該村。2013年12月16日,該村村委會以及村總支部委員會根據四議兩公開的程式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了《合村並城專案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並於2013年12月29日對外公佈。該建設專案指揮部在方案上署名並用印。2014年5月16日,李女士的父親與村委會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李女士除獲得70㎡居住用房安置外,未得到與其父親同等的其他補償安置,李女士之子未獲得補償安置。2015年5月19日,李女士通過其他訴訟得知了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的內容,其中第二條規定:不符合招婿條件的,戶口在本村的姑娘本人按70㎡居住用房安置,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安置。

李女士不服該補償方案的規定,故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經受理認為

本案中,關於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實施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以及本案被告是否適格的問題。根據該市政府關於合村並城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各區政府對合村並城的拆遷補償安置負總責。本案被訴《補償安置方案》根據四議兩公開的程式,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補償安置方案》中也明確載明:“本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報區政府批准生效。”區政府設立的合村並城專案指揮部也在《補償安置方案》上署名並用印,故應當認定區政府是《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准、實施機關。該《補償安置方案》是補償安置的標準,在合村並城過程中,如果村民不執行該方案,將無法實現因合村並城專案得到補償安置的權利,故《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對該村村民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綜上,區政府對《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行為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補償安置方案》由村委會制定,村委員會屬於村民自治組織,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區政府不是《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機關,但其應對《方案》的實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區政府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關於區政府實施《補償安置方案》是否違法的問題。雖然區政府對《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承擔法律責任,但《補償安置方案》是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其形成過程帶有村民自治的性質,代表了多數村民的意見,對該村村民均具有約束力,內容符合一般的村規民約,故區政府在實施《補償安置方案》的過程中對李女士按70㎡居住用房進行安置,該安置行為符合《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最終,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晏清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解讀

實踐當中,由於我國農村長期以戶為單位對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進行管理,因此,在集體土地的徵收補償安置過程中,以戶為單位進行安置補償成為很多地方的習慣性做法。本案中,李女士的父親作為戶主與村委員會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系代表該戶自願簽訂,且已履行完畢,該行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但也導致李女士認為協議違法的訴訟主張最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律師提醒,面對徵地拆遷時,應當謹慎而為,切不可輕易簽訂補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