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徵”所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政府進行徵地拆遷活動,需要經過層層審批並獲得規劃許可。但眾所周知,各機關的批覆檔案都需要經過論證調查後才能予以批准,如此最終獲得所有批覆可能需要經過很長一段時間。因此,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儘快啟動徵收專案,往往會採取“先徵後批”的方式來進行拆遷活動。那麼,當被徵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後發現所涉的徵地專案沒有任何徵地批覆的情況下,被徵收人能否以該徵收專案程式違法而請求確認補償安置協議無效呢?下面我們通過最高院的案例來了解一下。
案情簡介:
杜先生家住福建省,在與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後由於對徵收補償價格的不滿意,杜先生委託律師啟動了資訊公開程式,程式啟動後杜先生髮現,當地的徵收專案在沒有取得徵地批覆的情況下便與被徵收人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並進行了拆遷活動,該行為顯然違法,於是,杜先生以此為由要求徵收部門確認該補償協議無效,並提起了訴訟。
案件經過了一審和二審程式,杜先生的請求均被駁回。杜先生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了再審。
最高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結合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精神,依法取得徵地批准是政府組織實施徵地活動的法定前提條件。本案客觀上存在程式不當問題,在此予以指正。但是,基於合同雙方自願性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對合同的效力不宜輕易否定。通常,導致協議無效的事由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而涉案協議系地方政府基於公共利益需要、積極推進相關專案所形成,且該協議於2014年3月6日簽訂後,國土資源部在2014年4月21日即正式作出了涉案土地的徵地批准檔案。因此,涉案協議不存在上述無效情形。從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性和保障絕大多數被徵地農民合法的安置補償權益角度出發,以“未批先徵”為由從根本上否定所有已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的效力,不僅不合理,而且在法律上也難以成立。
並由此,駁回了杜先生的再審申請。
在此,律師提醒,補償安置協議不要輕易簽訂,如果覺得不合理,儘快諮詢專業律師。協議一旦簽訂,非因法定事由輕易不能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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