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拆遷合同糾紛訴訟程式是什麼?
拆遷合同糾紛訴訟的程式如下:
1、撰寫起訴書;
2、向管轄法院遞交起訴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3、法院審查並受理;
4、開庭審理;
5、法庭調查;
6、法庭辯論;
7、法庭調解;
8、宣判。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並根據具體情況予一定補償活動。房屋拆遷合同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條例規定的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的書面協議。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如果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5]9號《關於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中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逝遷人與房屋承擔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指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週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綜上所述,聘請律師進行房屋拆遷合同糾紛的訴訟,程式主要包括:1、撰寫起訴書;2、向管轄法院遞交起訴書及相關證據材料;3、法院審查並受理。4.法院庭外調解或者最終宣判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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