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夫妻財產和債權債務關係的處理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其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是夫妻的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將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雙方約定婚內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債務屬於債務人的個人債務,配偶沒有還款義務。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欠的債務,配偶也都沒有還款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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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債務怎麼處理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一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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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的債務怎麼處理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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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共同經營所負債務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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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答覆([2014]民一他字第10號),明確: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沒有用於共同生活。首先,“為夫妻共同生活”應當始終堅持由夫妻中的舉債方承擔證明責任,夫妻中的非舉債方不負舉證責任。其次,如果夫妻中的非舉債方能夠舉證證明存在法定的兩種例外情形,即債權人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