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對欠款的由來負舉證責任
【案情】
原告王某之女王某與被告楊某繫戀人,曾訂立婚約。2013年5月,雙方因故解除婚約,並因此發生打鬥,被告楊某被公安局拘留15日。同年7月3日,原告王某持欠條一張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楊某立即償付欠款100 000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70 000元和合夥經營利潤30 000元)。該欠條是內容為“欠條 楊某欠王某10萬元整,大寫拾萬元整,口說無憑,立字為證。2013年2月24日 楊某書”。關於案涉欠條的形成過程,原告王某前後陳述矛盾,原告解釋為因欠款事由多種且發生在2011年至今,故記憶不清。被告楊某認可欠條系其出具,但主張“雙方並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被告與王某曾為了相互提供保障而相互出具100 000元的欠條,而王某向被告出具的欠條早已被王某偷回”,並提交其與王某2013年3月24日的通話錄音一份。
【分歧】
關於原告王某是訴訟請求是否支援,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王某關於欠條由來的陳述雖然前後存在衝突,但因當事人關係複雜,記憶存在差錯在所難免。原告王某提供的欠條真實,意思表示清楚,被告雖提出抗辯,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抗辯主張,不應採信。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支援。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王某的關於欠款由來的陳述前後矛盾,被告不予認可並提出否定案涉欠條證明力的通話錄音。結合雙方的複雜關係,單憑案涉欠條不足以證實雙方借貸的事實與因散夥發生的債權債務,原告王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其訴訟請求不應支援。
【評析】
一、判斷債權真實合法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判斷債權債務關係是否真實,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係等諸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來判斷。
本案中,原告王某雖然提供了被告楊某出具的欠條,但對關於欠款數額的構成、緣由的陳述前後矛盾。在被告楊某與原告王某之女王某的通話中,被告楊某提及 “王某讓其給原告王某出具欠條,而取走王某向其出具的欠條”,而王某未予反駁。同時,單純的債權債務關係中,欠條一般無須記明“口說無憑,立字為證”等保證性質的語句;相反,案涉欠條中 “口說無憑,立字為證”的字句,與被告楊某關於案涉欠條是為向王某提供忠誠保證而出具的主張,在語言環境、習慣方面具有一致性。據上,可以認定案涉欠條系被告楊某為與原告之女王某相互提供忠誠保證而出具。綜上,因原、被告之間既未發生真實的借貸行為,亦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楊某償付100 000元欠款的訴訟請求,不應當支援。
二、欠條與借條不同
借條是在借貸關係中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直接載明瞭借貸的事實,債權人一般無須對借貸事實進一步舉證。但是欠條不同,持有欠條的債權人,有義務說明形成原因、過程,在債務人否認欠款的事實時,債權人對欠款事實負有進一步的舉證責任。本案中,被告否認欠款事實,並提出證據證明欠款事實存疑時,原告王某有義務進一步舉證,提出曾向被告楊某出借款項的證據或雙方散夥結算的證據,否則就應承擔不利後果。而顯然王某不能提供任何證據,所以單憑案涉欠條不足以證實雙方借貸的事實與因散夥發生的債權債務,故其訴訟請求不應被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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