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追償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一、保險代位追償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1、損害事故發生的原因和受損標的,都屬於保險責任的範圍。
2、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肇事方應該依法對被保險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樣被保險人才可以將代位追償權轉移給保險人。
3、保險人按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才有權取得代位追償權。
二、保險代位追償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三、保險代位追償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綜上所述,只有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保險公司才享有代位追償權,而對於保險事故當中的受害人來講,受害人可以選擇向保險公司追償,也可以選擇向第三人追償,如果第三人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就不能再找保險公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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