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和留置權能否並存一個標的物?
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如果債務人發生違約,無法繼續履行還款義務,那麼債權人有權對抵押物進行處置。這裡就涉及到兩個法律概念,質權和留置權。兩者意思相近,都是債權人的權利。那麼質權和留置權能否並存一個標的物?下面本站小編根據掌握的法律知識給大家簡單說一說。
一、質權和留置權能否並存一個標的物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五十六條 【留置權、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的順位原則】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物”應該是指動產。動產如果已經出質,再辦抵押的話,需要辦理抵押登記,那麼就會發現押物已經被出質。而如果先辦抵押,再辦出質的話,不容易被發現已經辦抵押。所以可以假定質物是先辦的抵押並登記,後辦的出質。
二、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是什麼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三、何為質權和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綜上所述,雖然說質權和留置權都是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但是兩者在成立條件、佔有條件和權利實現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如果同一動產設立質權後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有優先求償權。所以說質權和留置權能否並存一個標的物這一說法是肯定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償還債務義務時,債權人要合理利用留置權來保護債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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