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中如何質證借條
一、債務糾紛中如何質證借條?
1、借條的形式。對借條質證,可以對借條的形式進行質證,正常的借條需要有名稱、當事人簽字、按手印或者蓋章,和具有一定格式的書面借據。
2、借條的內容。借條直接反映借貸的事實,借款的金額,約定的利息和還款時間,如果訴訟請求與之違背就可以主張。比如,約定了還款時間而超出訴訟時效。
3、借條的真實性。借條應該為原始的書面證據,任何經過串改、塗抹都應當判定無效。同時借條應反映雙方借款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便是無效的。
4、借條的合法性。違背國家法律和常理,當事人在被脅迫和欺詐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和協議是無效的,這個規定自然適用於借條。
5、關聯性的違背。借條顯然違背其他客觀存在的事實,通過其他客觀、真實的事實和證據,反向證明借條的虛假和無效。比如通過鑑定,證明借條非被告所寫等等。
6、被告不在場的質證。如果原告不在場,現有證據真實、可靠,法院可以根據被告提供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但是法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有質疑,可以中止審理,待被告到庭後在進行判斷。
二、債務糾紛的舉證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借條的質證問題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因為每一起債務糾紛的案情不可能是一模一樣的,如果自己不知道該怎麼質證,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訴訟狀副本以後可以委託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會根據實際情況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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