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物權請求權是請求權嗎?
一、對於物權請求權是請求權嗎?
物權請求權是屬於請求權;
請求權分為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等。債權的全能中除請求權還有受領權、處分權、強制權等權能。所以請求權和債權兩個概念有點交叉但絕大多數不重合。因而,物權請求權屬於請求權的一種,與物權優先權並列屬於物權的效力。
二、物權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物權請求權的一般構成要件如下:
1.須有權利人合法享有物權之事實 物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物權的存在是行使物權請求權的前提。此要件有如下幾層意義:
(1)權利人享有的須為物權。至於是自物權還是他物權,他物權中是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則在所不問(僅影響物權請求權的具體型別,如抵押權不可能行使返還請求權)。若權利人享有的不是物權,而是人身權、智慧財產權、債權,則不能提出物權請求權。[16]若權利人不是物權人而僅為佔有人,享有的是佔有權,也不能根據物權請求權的規則行使物權請求權,而只能依據佔有保護的規則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如需受較短消滅時效之限制等)。
(2)權利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在所不問。若權利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由其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代理行使物權請求權,在學理上與實務上均當無障礙。若權利人被宣告失蹤,也可由其財產代管人代理行使物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本身不具有單獨轉讓性,但並非與權利人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得由權利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等代為行使。
(3) 權利人以享有物權為已足,是否實際佔有物在所不向。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恰以失去對物的佔有為條件。
(4)權利人須為物之現時物權人。曾為物權人而現已喪失物權者,自不享有物權請求權;依法律行為將取得物權但現時尚未取得者,也不得行使物權請求權。例如,甲乙通過合同約定將一幅土地的使用權由甲轉讓給乙,合同已生效,但尚未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此時丙在該幅土地旁擅挖壕溝,危及土地之效用,此時僅得由出賣人甲向丙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買受人乙因尚未成為該幅土地的物權人而不得徑向丙行使物權請求權;若因甲怠於行使請求權而致土地效用受損,乙只能基於債權請求權請求甲折減相應之土地轉讓金或由甲恢復原狀後再行轉讓。
綜合上面所說的,物權請求權就是物權人請求另一方將物上恢復圓滿,而對於這種權利只能讓對方配合,而不是屬於強制性的,物權請求權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百除妨害,從而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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