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連帶責任保證有哪些內容?

要是保證人對債務承擔的是全部清償義務的話,那麼就可以說此時屬於連帶保證責任。有時候保證合同就保證責任約定不明確,可能會被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那大家知道連帶責任保證有哪些內容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連帶責任保證有哪些內容?

一、連帶責任保證有哪些內容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因合同關係產生的債務,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既可要求債務人清償,也可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並無順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債權人可以不問債務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或賠償損失的能力。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加重了保證人的負擔,對債權人卻更加有利。就債務人的內部關係而言,各債務人可能依約定或依過錯按份承擔責任。

就債務人的外部關係而言,各債務人對同一債務不分先後均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也就是說,債權人既可以向全體債務人主張債權,也可以向某一個或某幾個債務人主張債權,各債務人不得以其內部另有約定對抗債權人。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屬同一順序的債務人,在具體承擔實體責任時不分先後,誰有償付能力誰先予償付。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或主債務人具有履約能力並已開始實際履行時,債權人不能向保證人主張債權。只有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且主債務人以種種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償付金錢義務時,債權人才可向保證人主張債權,此時主債權人既可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可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還可同時向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主張權利。比如甲公司為確保乙公司合同債權的實現,與乙公司簽訂一份擔保合同,約定合同到期如丙公司不依約履行償付義務,則由甲公司無條件償付,並可單獨訴訟。這種約定顯然是連帶責任保證,在合同到期丙公司不依約履行債務,或乙公司向丙公司主張債權,丙公司不予理睬或暫時無力歸還的情況下,乙公司可直接向甲公司主張債權,並可就保證責任糾紛單獨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最重要區別:保證人代被保證人承擔債務,則是兩種保證的相同之處。當一般保證人放棄抗辯權或不得行使抗辯權時,一般保證實際也就轉變成了連帶責任保證。

實踐中,由於大量保證合同條款、內容籠統,保證承諾書過於簡單,加之出具保證的當事人法制觀念不強,難以做到文字嚴謹,所以出現保證責任約定不明確的相當多,比如有的僅在擔保單位欄內加蓋公章、只寫保證償還或寫承擔保證責任等,有的法院將其推斷為一般保證,有的法院則將其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審判實踐中的掌握很不一致。對保證當出現理解不一致時,應當作對債權人有利的解釋,也就是說,當保證責任約定不明時,應當將這種模糊的保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以更加有利於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已經知道連帶責任保證有哪些內容了吧。我國的保證方式具體分為了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不同的情況下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肯定是不同的。如果你對連帶保證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就你的具體問題,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標籤: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