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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前提

債權轉讓的前提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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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債權轉讓時需要具備哪些法律前提?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如下:  (1)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  (2)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3)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4)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徵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式。  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准、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