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人是什麼意思?
用益物權人是什麼意思?
用益物權的自然人就是用益物權人。以使用他人之物為目的的物權,稱為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規定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一)佔用的權利。“佔有”是對物的實際控制。用益物權作為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自當以權利人對物的實際佔有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為使用收益,必然要對物予以實際支配。沒有佔有就不可能實現對物的直接利用。
(二)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者約定的方式,對物進行實際上的利用。“收益”是通過對物的利用而獲取經濟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權的設立臼的是對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種、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獲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樓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作為物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用益物權具各物權的一般特徵,同時還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以對物的實際佔有為前提、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以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一)用益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
所有權是權利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在自己的財產上設立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的權利。用益物權則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的權利,即對他人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因此,用益物權被作為“他物權”,以相對於所有權的“自物權”。
(二)用益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
相對於所有權而言,用益物權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權。因此,用益物權屬於“定限物權”.以區別於所有權的“完全物權”。
其一,所有權是物權權利種類中最完全,也是最充分的權利。所有權的權利人對自己的財產,依法享有完全的直接支配力,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用益物權只具有所有權權能的一部分,其權利人享有的是對財產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雖然權利人依法可以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予以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
其二,所有權具有恆久性,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權人對所有物便享有永久的權利。而用益物權則具有期限性。雖然設定的期限往往較長,但不是永久期限,期限屆滿時,用益物權人應將佔有、使用之物返還於所有權人。
其三,用益物權人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及合同的約定正確行使權利。用益物權人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所有權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設定權利時約定的用途和使用方法利用所有權人的財產,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我國的用益物權也是我國的法定物權種類之一,此時我們如果是用益物權人的話,一定要注意相關的用益物權的行使的規定,避出現損害自己的權益的事情的發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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