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可以直接執行給債權人嗎?
一、抵押物可以直接執行給債權人嗎?
抵押物可以直接執行給債權人。
1、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合同必須進行登記嗎
除法律規定的抵押物之外,抵押合同不是必須辦理抵押登記。
除極少數抵押物外,法律對抵押合同實行登記生效制度。我國《民法典》(201.01.01生效)規定,“土地使用權用權、房產、林木、運輸工具、企業裝置作為抵押物應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是: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用權抵押的,為該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業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對於在債務關係建立的時候,債務人利用房產證來提供擔保的情形,抵押合同簽署後,並不是必須要到相關不部門,辦理抵押的登記手續。但若是想要享有優先受償權,就一定需要帶著抵押合同等材料,提出抵押登記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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