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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性債權訴訟時效為多久?

在實際的生活當中,往往會出現許多不同的債務問題,債權的形式也多種多樣。當出現實際的債權問題時,協商不成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除此之外,對於訴訟來說是有著一定的時效限制的。關於繼續性債權訴訟時效為多久該問題在下文中就作出了相關解釋。

繼續性債權訴訟時效為多久?

繼續性債權訴訟時效為多久?

從具有一定普遍指導意義的《司法信箱》2001年第3期的答覆來看,時效的起算點應以最後一筆債務的到期日為準。?

分期付款的義務在一段時間中分成若干部分,部分履行的總體構成整體債務,這種給付行為在時間上是經常的,但給付的標的僅為單獨一項,只不過分期分批完成而已。債務的終點只有一個,即全部義務履行完畢。只有債務人履行了每一個“個別”債務,權利人的整個債權才完全實現,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才告消滅。

我們還可以從刑法追訴時效制度中得到啟迪。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者,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法律是一個同一的體系,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應在語言上、邏輯上相互保持一致,避免出現彼此矛盾的內容。在這個意義上,對於基於同一債權產生的分期履行的債務,應以最後履行期限為訴訟時效起算點為宜。

筆者認為,長期之債中,定期給付債權與分期給付債權不同,前者為數個獨立的債權,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繼續的發生而為給付,分期給付的數期非獨立的債權,而視整體為一獨立之債。那種認為具有可分性而主張各期均成立獨立的個別債,因而分別計算時效的觀點,關注了連續性,而未注意到連續性債務中尚存在定期給付和分期給付的區別。本案是10年期的一個租賃關係,總標的為確定數,而非10個1年期的租賃。

我國最高法院對於訴訟時效態度的發展過程,也可以得出強化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趨勢:從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援,到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後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受法律保護,再到法復(1999)7號《批覆》規定,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務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以上規定限制義務人的時效利益,基本上確立了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對訴訟時效利益拋棄之翻悔的限制,這一歷程反映出在平等保護前提下側重於優先考慮權利人利益的價值。最高法院在答覆時效問題的個案請示時,認為在立法做出調整之前,對時效問題應以有利於債權人的原則作從寬解釋。

綜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看出,針對繼續性債權訴訟時效為多久該問題來說與債務的起算日期相關。按照法律上的規定,繼續性債務的訴訟時效需要從債務的最後一期的到期時間開始計算,除此之外,對於繼續性債權的訴訟時效需要從債務的連續性方面進行考慮,對於不同性質的債權訴訟的時效方面有著一定的區別。

標籤:債權 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