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的借條有效嗎
高利貸的借款有效嗎
高利貸的借款是有效的,只是年利率法院不會支援。
高利貸的認定
年利率超過36%的就可以認定為高利貸。對於年利率超過36%以上的高利貸,債務人已經支付了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那麼債務人有權利要求對於已經支付的超過的部分的利息進行一個返還。對於簽訂的高利貸的借款,超出年利率36%的高利貸借款,超出的部分利率是無效的,而對於年利率在36%以下的利率人民法院會給予支援的(年利率在36%以下的利息不算高利貸)。
合同法裡的211條法律條款說明,對於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利息,不能違反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1號的時候實施的並在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裡有詳細的說明,對於民間的借貸的年利率可以適當的高於銀行的年利率,但是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的4倍。只要民間的利息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就受到法律的保護,超出部分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民間借貸的年利率,主要是靠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並簽訂年利率合同,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規定,只是法律上對於高利貸的利息是不會支援。關於民間借貸的年利率,雙方當事人所約定年利率沒有超過24%的,而債務人又不履行支付利息,那麼債權人可以到人民法院去訴訟債務人,要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應當支援。而對於超過36%的年利率,就認定為高利貸,債權人去人民法院要求債務人支付利息的時候,人民法院只會支援年利率36%以下的利息,而對於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是無效的,法院不會支援。
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法規說明,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的另外一方採用的暴力,欺騙的方式脅迫另外一方簽訂的合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該合同就是屬於無效的合同:
1、合同的一方是被另外一方控制人身自由或者是暴力的手段下,迫不得已簽訂的合同。
2、合同的另外一方採用欺詐的方式,誘導另外一方簽訂合同。
3、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損害了國家的利益;
4、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同裡的法規損害了國家或者是第三人的利益;
5、當事人做簽訂的合同,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或者是行政的法規;
6、當事雙方為了騙局公共社會資源而簽訂的合同;
因為這是雙方當事人做約定並認可的利息,算是民間借貸的一種方式,在我國的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處罰,只有一個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金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是30戶以上的家庭)。如果放高利貸的人員在放貸的過程中,觸犯了我國的刑法,那麼依據刑法的處罰條例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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