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償期抵債協議用物抵債可行嗎?
一、債務清償期抵債協議用物抵債可行嗎?
可行。
1.以物抵債,系債務清償的方式之一,是當事人之間對於如何清償債務作出的安排,故對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履行等問題的認定,應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一般而言,除當事人明確約定外,當事人於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並不以債權人現實地受領抵債物,或取得抵債物所有權、使用權等財產權利,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即為有效。
2.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債權人與債務人所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如未約定消滅原有的金錢給付債務,應認定系雙方當事人另行增加一種清償債務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錢給付債務的消滅。
3.若新債務屆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債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舊債務;而且,該請求權的行使,並不以以物抵債協議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為前提。
二、個人債務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享有有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它應當先於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倘若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於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如果個人的財產在清償了優先債權以後,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於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
3、如果債務人死亡的,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就是說,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後。在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後,遺產尚有剩餘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
通過以物抵債來進行債務清償也是可行的辦法之一,但是如果要將原來的金錢交付關係變成以物抵債的關係,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要簽訂一個以物抵債的協議,那麼簽訂了協議之後,原有的金錢交付債務就不再生效,當事人的債務清償履行方式就變成了以物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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