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屬於債權的一種嗎?
一、留置權屬於債權的一種嗎?
留置權不是屬於債券的一種,而是實現債權的一種手段。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是實現債權的手段不是債權。留置權的權科留置權一經成立,債權人就成為留置權人,依法對留置物和債務人事有權利。留置權人的權利是留置權效力的最直接體現,是債權人得以實現其債權的根本保證。
依《民法典》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一)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三)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另外,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係之限制。
二、留置權的效力有哪些?
(一)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三)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五)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七)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留置權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以及利息和違約金。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在借貸合同之中約定好留置權的範圍,如果債務人不還錢的話,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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