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債務糾紛追償權如何規定?
離婚後夫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清償後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張權利,也可以同時向所有共同債務行使權利,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該義務,一方代償後可以依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份額,就其超額負擔部份向另一方主張追償權。
所謂的夫妻共有債務代償後的追償權,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債權人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後,有權就超出其應當負擔債務額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償。
實踐當中夫妻一方所獲追償權具有以下條件:
一是夫妻一方向債權人履行的給付責任中超出其應當分擔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擔了給付責任。
二是夫妻一方追償權必須是以存在連帶責任為前提。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償權必須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債務為條件即全部消滅了夫妻對外承擔的債務。
正是基於這種理由與原理,為此可見,夫妻一方代償還共有債務後,就依法律規定有償就其超額支付部份,向另一方行使追償權。這是一種法定的權利。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所述,
離婚時,夫妻離婚後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雙方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的夫妻共同債務,這時候雙方就應當以自己的個人財產,來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其中一方已經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以根據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離婚判決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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