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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債權轉讓模式

無償債權轉讓模式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是有權處理自己債權人,例如債務人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還款,債權人也可以轉讓自己債權的,那麼債權轉讓協議可不可以是無償的?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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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想要問下無償債權轉讓模式有哪些

根據轉讓理由的不同,可以無償債權轉讓模式劃分為以下型別:
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採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一方。
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型別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並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後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佔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於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這些型別中,第一種型別在會計實務中由於對業務的不同理解和會計處理原則的選用不同,容易產生很多的誤解,下面就具體分析這一型別的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