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抗辯權的作用是什麼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普遍存在於法律案件中。在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就是簽訂合同,雙方簽字之後就有了法律效力,但是在後續的合作中發生了意見不合或者財務糾紛就可以履行法律中賦予合同的抗辯權,那麼合同中抗辯權的作用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說明。
一、合同中抗辯權的作用是什麼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合同履行抗辯權的作用在於:當一方合同當事人違約或可能違約時,對方當事人享有暫時停止履約的權利,以避免或預防因履約給自己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含義是指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同時履行提高抗辯權的前要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鑑於同一個雙務合同互負債務,承擔對待給付的義務。
2、在當事人雙方負有的對待債務中沒有約定履行順序。合同的履行期已經屆至,則產生合同債務的履行問題。既然雙方互負債務,所以就有一個雙方的履行順序問題需要解決。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當事人的履行順序的,按照約定履行即可,也不會產生問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問題。只有在合同中未對雙方當事人的履行順序進行約定的情況下,才發生合同的履行順序的問題。正是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順序產生了歧義,所以才應按照一定的方式來確定當事人誰先履行誰後履行,以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同利益。
3、必須是對方未履行義務,這是一方能行使其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關鍵桂件之一。其適用的前提就是雙方均沒有履行各自的到期債務。其中一方已經履行其債務的,則就不再出現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的情況,另一方也應當及時對其債務作出履行,對方向其請求履行債務的,不得拒絕。
4、對方的對待履行是可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以對方能夠履行合同為必要的。如果對方不能履行合同,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就失去了意義。
(二)先履行抗辯權
含義是指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合同中,後履行的一方有權要求應該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應該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後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應先履行方的履行請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在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
2、先履行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有些合同如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則一般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如果先履行一方已全面地、正確地、適當地履行了其合同義務。此外,需要指出,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這裡的義務主要指合同的主給付義務。
(三)不安抗辯權
含義是指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互為對價給付的雙務合同規定有先後履行順序,且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的履行期屆至。不安抗辯權只有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才能發生,並且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只能是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而對於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而言,雙方當事人只能根據情況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的履行期限已經到來,否則可以未屆履行期為由拒絕履行,而不必援用不安抗辯權。
3、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所以抗辯權在合同中有著重要作用,合同雙方的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就可以暫時停止合同的履行,有權拒絕履行的義務保護自身的權益。抗辯權因為合同雙方的履行權利分為幾種不同的順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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