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合併債權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事業單位債權債務管理制度中的存在的問題
(一)債權債務數額大時間長
一些行政事業單位的債權債務掛賬數額少則幾萬元、十幾萬元,多則幾十萬,甚至超百萬元,有些掛賬二、三年,有些三、五年,甚至有十年或更長時間。由於長期不清理,有的企業改制或破產倒閉,有的行政事業單位經機構改革,財務主管人員調動,債權債務主體發生了變化,導致債權債務清理較困難,回收工作難度較大,有些可能已無法收回。
(二)會計核算不規範,不能具體地反映債權債務實際業務情況
一些單位在債權債務業務發生時會計核算過於粗糙,登記業務內容不完整,明細科目設定不明細,個別單位會計賬冊上出現“其他應收款/歷年結轉”、“其他應付款/以前年度結轉”、“其他應收款/其他”、“其他應付款/其他”等賬戶,不能具體地反映債權債務發生的具體時間和具體內容。由於長期不清理不核對不結算,上年結轉下年,年復一年,債權債務數額越滾越大,隱形支出或赤字存在較大可能,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至於債權債務是否賬實相符,誰也說不清。
(三)利用“債權債務”戶核算應作收支的經濟業務
個別單位將其他收入計入債權債務,甚至將應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收入也計入債權債務,一些支出掛在債權或從債務中開支,隱藏了單位的部分收支數,造成單位收支不實、會計資訊失真。
(四)借款結賬不及時或不結算
一些單位幹部職工向單位借取的公務借款不及時結算和歸還,有的借款使用後也不到單位報銷,單位也不及時向借款人催收,時間長了年數久了,特別是借款人調離了本單位,掛賬就這樣年復一年地掛下去,很少有人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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