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訴被告能拿回借條嗎
一、原告撤訴被告能拿回借條嗎
若雙方是經法院調解後,原告撤訴,當法院的調解書生效後,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欠條、借據、合同等)的法律效力都被生效的調解書取締,如果被告已經根據調解書履行義務,這借條已經不存在法律效力,還不還都無所謂,當然,被告有資格要求返還,原告也沒有必要保留著。當若是私下和解,未經過法律程式,最好要求返還借條。
二、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對什麼時候該打借條,什麼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其實區分三者並不難。欠條和借條至少有三點是不同的:
其一,借條背後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佔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佔有人佔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後的某一個時間點。
具體而言:
借條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借條標註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3年未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再保護。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條後3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欠條的訴訟時效也是3年,已標註清償欠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標註的清償日期之日起算,沒有標註清償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係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因此,如果是自己私下和原告溝通調解,從而讓原告撤訴的話,那麼最好是在溝通的時候就要求原告返還借條。若是經法院調解讓原告撤訴,但調解書生效的時候,原借條也失去了法律效力,也可以要求原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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