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補借條日期與轉賬日期不一致有效嗎?
一、後補借條日期與轉賬日期不一致有效嗎?
借條的轉賬日百期與打借條日期不一致是正常的,應當以實際匯款時間為準。如果借款屬實的,具有法度律效力。最好補充證據證明借條知指向的借款與轉賬的款項是同一筆的證據。借條落款日期與轉賬有先後順序的,借條在先,轉賬在後的,轉賬的方式就是道履行借條中的出借人給付借款的義務。轉賬在前,借條在後,出具借條的方式是對借款事實事後進行的補充。無論是哪種情況,專出借人最好能在起訴前補充證據證明兩者指向的是同一個借款,比如通話錄音。
二、借條和欠條的有效期是多久
所謂的有效期其實指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就借條和欠條而言,也是有相應的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是多久,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面做簡單介紹。
(一)借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3年;
2、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依照《合同法》第206條,對於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最長不超過二十年。據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3年。
(二)欠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3年。需要說明的是,此類訴訟案由應為基礎法律關係。
2、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據此,此類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
對於借條的具體簽訂情況,是需要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並對借款的具體金額、原因以及還款的時間進行協商認定,但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情況,那麼在借條上是需要進行明確說明的,後期存在違約的也應當約定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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