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收條都有是否可以去起訴?
一、借條收條都有是否可以去起訴?
借條收條都有是否可以去起訴,因為借條和欠條都是屬於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證明存在借款的事實證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借條記載的金額大於實際借款金額的,債務人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減少還款的金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二、借條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是怎麼樣的?
出借人基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本金數額歸還借款的,首先應當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借貸合意的事實,以及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已經實寫交付的證據,如匯款憑證、銀行轉賬記錄等。如不存在疑點事實,可以認定出借人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借款人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應對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出借人未舉證證明其已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實際支付款項,借款人抗辯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張的借款本金數額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的。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有借條或者是欠條的話,作為出借方多次索要債務,對方不予償還的情況之下,完全可以直接到法院要求進行訴訟。但是這種訴訟的話,必須是有一定的事實依據,還有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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