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詐騙罪在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的
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
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從刑法條文的角度來看,其相關規定並沒有將婚姻關係規定為詐騙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條件。
即婚姻存續期間內的雙方當事人並非排除在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
我國刑法條文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包含了刑事責任年齡、能力以及特殊主體身份,比如職務犯罪中的犯罪主體規定等等。
在詐騙犯罪中,將詐騙犯罪的主體進行限制沒有法律依據。
在實踐中,對於夫妻間的故意傷害犯罪,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也不在少數,只是法院在處理上考慮了雙方的特殊關係。
但男女有婚姻關係並非是免責條件,如果因為有婚姻關係,就把犯罪詐騙的主體要求為非婚姻關係的雙方主體,顯然違背了刑法關於詐騙罪為一般主體的規定。
那麼,如何準確把握處理以婚姻騙財的案件。
我們團隊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
1、從詐騙犯罪的產生時間來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一般是產生在雙方的婚姻關係成立之前,法院在認定婚姻詐騙犯罪時,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詐騙犯罪是法院在認定時的重要依據。
2、在客觀行為上,犯罪方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然後通過欺騙的手段獲取財物。
3、從騙取財產的所有權來看,犯罪方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者是被害方通過借條等形式向他人借的款,該款項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所謂的夫妻共同財產。
4、在犯罪方實施犯罪手段後,參考被害人的具體情況以及自身態度,相關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以上就是對如何認定婚姻詐騙罪的解答,婚姻詐騙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他人錢財的行為,而其詐騙物件往往是擇偶難或者已離異的人群,以結婚為幌子,詐騙受害者錢財,後又以各種理由尋找機會逃離。
婚姻詐騙的確是一個可怕的陷阱,廣大中青年男女更要提高警惕加以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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