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可以相互借貸麼
一、企業間可以相互借貸麼
根據我國《貸款通則》61條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借款人應返還本金,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期間的利息應當收繳,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二、企業的哪些借款行為是無效的
公民將個人的錢借給企業,國家是允許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覆》中指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指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第7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三、企業間借貸合同能否約定利息?
企業間借貸合同因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借貸合同中關於利息的約定也應屬無效約定。借款人取得出借人的資金無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返還。由於出借人出借資金的行為對借款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具有過錯,其請求返還的範圍僅限於借款本金,不應包括利息。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15號《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覆》已明確規定,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因此,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內利息損失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援。
關於企業間可以相互借貸這一問題,一般情況下都認定為無效。所以如果企業需要資金,最好不要相互拆借。此外,我們還為大家介紹了企業的哪些借款行為是無效的。實際上,在現實經濟交往中,企業之間的借貸糾紛比較普遍,而且存在多種形式。如果企業就借貸問題發生糾紛,建議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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