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擔保法人連帶責任包括哪些
擔保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大家都是知道的,正是因為這樣,為了對公司的其他人員負責,我國的公司法中對公司擔保就是有要求的。不過,如果符合條件的話,公司可以為他人或者其他公司進行擔保。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擔保是存在法律風險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擔保法人連帶責任包括哪些?
一、公司擔保法人連帶責任包括哪些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法律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也即是說,法人代表(就是指公司的董事長之類的執行機關)的大多數合法經營都會被視做企業法人的民事行為,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從事企業法人在登記時核准的相關經營,合法經營,並在企業破產、解散或撤銷時,及時登記公告,法人代表是不會承擔責任的。
二、公司法關於擔保的規定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公司不能為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新公司法第十六條關於公司擔保則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擔保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法律規範。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從主體角度而言,是合乎擔保要求的。新公司法允許公司自由提供擔保是合理的,但同時設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對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履行比一般擔保更為嚴格的決議程式。這些限制是否會影響公司對外所籤合同的效力?有觀點認為,新公司法的這一規定主要是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就對外簽訂擔保合同,屬於無權代理,在此情形下,應認定公司對外所籤擔保合同無效。
公司擔保自然是存在法律風險的,如果說真的出現了什麼意外的話,那麼法人是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因為法人就是需要對公司的一些狀況負責任的。不過,具體的情況需要具體分析,有時候情況複雜的話,也不能說都需要法人承擔連帶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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