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公司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一、哪些情況下公司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設立時,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設立時的全體股東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三款: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公司增資時,採用虛假方式虛報註冊資本或虛假增資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虛假增資股東及未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高管等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3、股東出資後抽逃出資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公司處理債務的方式有幾種
1、主動清償債務。
按債務的種類、金額、約定的結算期限,主動安排資金,及時或提前還債,儘可能節省債務資金的產生資金成本與費用。
2、進行債務重組。
充分調研市場,獲取有利的經濟資訊,運用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或以資產抵消債務、或以應收賬款抵消債務、或以相應的股權或債權償還債務、或以還需用的固定資產償還債務、或以勞務抵償債務。爭取以閒置的資產來抵消所應償還的債務,優化公司的資金結構,降低資產負債比例,從而獲得一石二鳥的功效。
3、將債務轉化為資本。
在無資金還債時,公司要積極與債權人溝通,及時將債務轉化為資本(股本)。這樣,既可以吸收債權人蔘與公司管理,引進先進的管理模式與成功的管理經驗,又可以調整資產負債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節省債務資金應該承擔的利息支出。同時,還可以克服債務的消極影響,轉變資金供應的渠道,增強企業抗禦財務風險的能力,更好地參與市場競爭,能夠確保公司的穩定與發展,確保國家、企業投資人、債權人、職工及企業的相關方通過債務籌劃獲得更多的經濟收益。
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公司的債務,一般情況下都是以公司的財產獨立來承擔償還責任。對於公司的股東來講,僅僅是以自己的出資額或者股權出承擔責任,但若是公司股東有上述幾種情形之一,那麼對公司債務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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