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清償程式和清算程式能否合併審理
債務清償程式和清算程式都是公司在破產後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的程式,那麼公司債務清償程式和清算程式能否合併審理呢?針對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案情】
A、B、C三公司為地產公司的股東,地產公司註冊資本5000萬元,其中A、B公司各佔地產公司40%的股份,C公司佔20%的股份,但是C公司沒有實際繳納出資。地產公司千大通公司貨款1600萬元,大通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地產公司償還欠款,A、B公司在1000萬元出資不實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承擔對地產公司的清算責任。
【分歧】
法院在審理時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公司債務清償與公司清算不能作為同一程式進行合併審理,應當予以釋明。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公司債務清償與公司清算可以作為同一程式進行合併審理。
【評析】
筆者認為公司債務清償與公司清算不能作為同一程式進行合併審理。理由如下:
一、公司債務清償程式與清算程式的關係本質上是一般民事訴訟程式和企業破產程式的關係,兩者的程式效力不同,破產程式的效力高於一般民事訴訟程式的效力。一般情況下,但民事訴訟案件在程式上與破產案件發生衝突時,必須無條件服從於破產程式。因為破產程式作為概括性的、為全體債權人利益而進行的執行程式,立法目的和一般的執行程式不同,其具有對一般債務清償程式的排他性,即排除對個別債權人利益而進行的其他財產執行程式。
二、公司債務清償程式和清算程式使用的時間不同。公司債務清償程式適用於公司解散、破產前,一旦公司被解散或破產,就必然適用清算程式。否則,就違背了《公司法》有關清算程式的法律規定。
三、《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因此,法院受理公司破產後,就必須中止公司債務的清償,雖然在破產清算過程中,要對公司財產進行分配,但這時候償還的還是破產債權,與公司破產之前的公司債務清償性質不同。綜上所述,公司債務清償與公司清算不能作為同一程式進行合併審理。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的有關公司債務清償程式和清算程式能否合併審理的案例分析,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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