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債務離婚後如何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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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債務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①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③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④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在現實生活中,對於婚姻關係期間夫妻任何一方不管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雙方的名義所借的任何債務首先推定其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另一方主張其為個人債務的,則應提交證據,承擔證明責任,否則應由共同財產償還。
夫妻離婚需要對屬於雙方共有的債務做出處理,這與子女沒有任何關係,因此子女不需要對父母的欠債承擔責任。但是在繼承上面,如果子女有繼承父母的遺產,那麼在繼承遺產的份額內,就需要承擔父母對應的債務,這個時候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子女來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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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拿出借條能認定為共同債務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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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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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個人名義借款供養第三人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債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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