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和債務都是如何分割的?
離婚財產和債務都是如何分割的?
一、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二、離婚債務怎麼分割
離婚債務一般情況下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分割,即無協議約定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照顧子女撫養一方、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對照顧方少分債務。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婚姻法及物權法的規定,夫妻之間,離婚債務如何分割不影響債權人對債權的享有,只是對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在夫妻之間確定由誰負責。因此,夫妻雙方或法院判決離婚債務如何分割後,不能將離婚債務已經分割,由另一方對債務負責作為反對債權人請求償還債權的理由。避免發生此事的方法就是在離婚債務分割時,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在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一方不償還債務的,債權人也無權請求你償還不屬於你的債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財產和債務的分割都是夫妻雙方離婚時必談的一個問題,對於這兩種情況只要是婚後所得和所欠的,那麼就一定要共同的來分割和承擔,所以,一定要選擇一個適當的方式來解決這兩種問題,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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