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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債務的認定

家庭共同債務的認定

家庭共同債務的認定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通常我們依據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裡邊告訴我們兩個核心要素第一是時間的認定;第二但是條款的舉證。

時間的界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很明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要考慮借債時間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借債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去考慮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也就是夫或妻一方不能以非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抗辯債權人。該條立法的目的是從我國的傳統家庭觀念出發,夫和妻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受益,共同為家庭創造財富,財產共同一體,那麼,相應的債務就應該共同承擔。這樣既明確了義務主體,又充分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筆者認為,應該把是否家庭共同使用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另一個要素。我們從主客觀相統一的角度來分析。首先,主觀上審查夫妻是否共同借債的合意。我們主要考慮為什麼要借債,借債時夫妻一方是怎麼想的,怎麼對債權人說的,主觀上持有一種什麼心態;債權人是怎樣理解借債行為的,主觀上的心態;其次,從客觀行為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明確表示該債務為“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那麼我們就應該就“個人債務”的性質進行審查,包括借款的時間、地點,所借款項的用途、去向等;進而我們可以通過行為再去推斷借債時夫妻一方的主觀心態;第三,界定“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審查該借債是否用於家庭日常開支、撫養贍養、生產經營,教育醫療,投資理財等,也就是先從我們一個平常人的角度進行理解,然後加入法律的思維進行分析確認。

舉證責任分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但書中要求“夫妻一方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實際操作起來的難度很大。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顯然是缺乏合理性的。筆者認為,從證據分配的基本原則來看,也就是消極主張和積極主張的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通說來看,積極主張一方要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而消極主張一方應該賦予次要的舉證責任。一般情況下,我們無法讓一個人證明自己沒有做過某事,據此,我們認為應該由當事人夫妻一方提供最基本的證明材料,其他應根據債權人和債務人提供以及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材料來證明更為妥當。

我們從權利義務相統一的角度看,夫妻義務的履行情況,忠實程度,權利的行使等。在法律上,每個人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一般的你享受多少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那麼,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要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我們首先要認定舉債的另一方在舉債的過程中獲得了權利或者利益。這種權利和利益分為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夫或妻在夫妻生活中是否得到了另一方的利益所在。也即是我們說的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包括忠實義務,照顧義務等。在法律實踐中應該從夫妻雙方的關係進行調查和認定。如果通過調查走訪,得知夫妻雙方因關係不好早就分居或者說一方躲到外面很少與家裡來往,在這個期間發生的借款,我們就不能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第二個方面是夫妻在舉債中是否都獲得了權利或利益。比如說,借款10萬元,那麼,沒有實際舉債的夫或妻一方是否基於這個10萬元獲得了權利或利益。如果該10萬元用於購置傢俱,用於家庭生活或用於教育醫療,那麼,我們可以認定其夫妻在該舉債過程中獲得利益,應該認定共同債務;如果該10萬元用於賭博,吃喝玩樂。我們就不能認為其是共同債務。在法律實踐中,就這個問題,需要法院充分發揮法院的能動作用,依據職權進行調查核實,也就是要充分體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們法官還可以通過逆向推導的方法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進行嘗試。也就是從主觀上推斷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債權債務是相輔相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權如果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權,那麼一般來講,我們傾向於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這主要就是從夫妻雙方的主觀考量出發,避免逃避債務情況的出現。雖然,作為一般人都是趨利避害的,但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債權債務來講,如果你在努力爭取債權,那麼從主觀上,你完全認為是承受夫或妻一方的全部債權債務,不能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這一點與繼承法中關於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問題有些類似。如果你要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想擁有財產權,那麼同樣一同繼承的還有被繼承人的債務,也就是你應該在繼承財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償還。同樣的,夫妻之所以作為夫妻,就是建立在一定的夫妻權利義務的基礎之上的,如果要對夫或妻一方的債權主張權利的話,就應該就夫或妻一方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這也符合我們社會的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更多的就是在權利和義務的角度進行舉證、質證以及論證,讓雙方當事人充分的瞭解事實的存在和法律法規的內涵,使這個非常複雜的問題,能夠在案件的審理中得到條理清晰的展示,儘可能的避免當事人的涉訴涉訪案件的出現。

閱讀完上文後,相信你已經知道家庭共同債務在司法實務中是如何進行認定的吧。一般情況下,要是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基本都可以認定為是家庭共同債務,需要由夫妻共同進行償還;而要是一方為自己消費等所負的債務,則認定為夫妻一方債務,由夫妻個人承擔清償責任。

標籤:債務 認定 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