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怎麼處理,要堅持哪些原則?
離婚是一件讓人頭疼的事情,其中最讓人頭疼就是夫妻間的債務問題了,雙方都不想承擔,但又無法分辨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還對夫妻間債務有誰來償還問題懷有疑問,所以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離婚債務怎麼處理。
離婚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的處理
與債務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處理相對應,在離婚訴訟中對債務的處理,可以稱為離婚時債務處理的第一階段。從理論上講,這一階段處理的僅僅是離婚雙方內部對債務的分擔問題並不發生債務實際清償的結果。但在實踐中,這一階段的處理卻會對將來的債務實際清償發生實體和程式兩方面的直接影響,它不僅直接影響著債權人實體權利的實現,更影響著在多大程度上的實現。
離婚訴訟中對債務處理的實體方面的任務是認定債務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並進一步確立債務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實體上認定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的責任;如果實體上認定該債務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則應由一方單獨承擔債務清償責任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離婚案件主要解決離婚問題。審判實踐告訴我們,大凡離婚案件中的債務都是離婚時未到債務清償期限或清償期屆至但債權人尚未主張清償的債務。所以,離婚案件審理時一般並不發生債務的實際清償,除非作為債務人的離婚雙方或一方同意放棄期限利益而提前清償。如果在離婚案件中要處理實際清償問題,不僅離婚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債務問題也不見得能真正理清。而且人民法院對離婚時債務的處理是依據離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請求而進行的,在具體案件中不乏當事人通過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行為,也存在當事人一方設定假債務來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當遇到離婚雙方當事人對債務的有效存在或債務性質發生爭議時,就會大大增加離婚案件審理的難度,甚至使離婚案件久拖不決或結案後當事人反覆申訴。所以在離婚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的實體處理無疑應當具備兩個先決條件:一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債務的有效存在無異議;二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債務性質(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單獨債務)無異議。如果不具備這兩個條件就容易使離婚案件複雜化而偏離正常的方面。因此,當離婚訴訟中出現債務爭議,難以確定債務的存在及其性質時,筆者愚見是終止債務問題的實體處理,把債務問題放到債務案件中另案處理更為合適。當前,實務界許多人已認同這一點,也開始採用。
合法原則。由於離婚時債務處理包含了對內部財產處理和對外部債務處理兩個方面,因此在離婚訴訟中對債務的處理不得違反我國法律關於債權債務問題的處理原則和規定,同樣在債務訴訟中也應當遵守我國《婚姻法》中關於債務處理的規定。在審判實務中,應當防止對同一債務在離婚訴訟和債務訴訟中,作出相互衝突的事實認定和裁判。
界定債務性質的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處理離婚債務時必須嚴格界定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因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而夫妻一方單獨債務則應由一方個人清償,這就必然涉及夫妻共同債務或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這一原則具有實體程式兩方面的意義。其實體意義在於界定了債務性質即明確了債務實主體,明確了最終由誰承擔債務清償的民事責任。程式意義在於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時債務,在程式上首先要審理查明該債務的性質。只要在查明債務性質的前提下,才能使審判程式繼續進行下去,進一步審理查明其它問題。所以,界定債務性質是處理離婚時債務的事實認定和程式操作的關鍵。
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原則。這一原則即是對公平原則的補充,也是處理離婚債務時所要特別強調的一個原則。由於離婚時債務處理通常先在離婚訴訟中進行,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所關注的無疑是離婚雙方對債務的分擔問題,實體裁判主要依據是我國《婚姻法》關於離婚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而且,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債權人一般不參加到離婚訴訟中來,這就使債權人在離婚債務處理中處於明顯不利的地位。因此,有必要特別強調從實體和程式兩個方面貫徹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原則,要求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貫穿於離婚時債務處理的各個環節,尤其要避免在離婚訴訟中債務處理可能造成的對債權人權益的侵害。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離婚債務怎麼處理的相關知識,其中有兩個處理原則,就是合法原則和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原則,所以要首先分清楚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離婚後個人債務需要自己承擔,如果大家對這類問題還有什麼疑惑歡迎到本站線上搜尋關鍵詞或者諮詢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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